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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EPEAT®認證 |Learn about EPEAT® Ecolabel

電子產品環境影響評估工具(Electronic Produc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Tool, EPEAT),是美國環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與電機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EEE)共同推出,並由全球電子理事會(Global Electronics Council, GEC)經營,目前EPEAT的認證範圍涵蓋電腦與顯示器、影像裝置、手機、網路設備、伺服器、太陽能光伏模組與逆便器、電視等電子產品,每個種類的電子產品均有相對應的認證規範,以適應各種類型的電子產品並使其符合永續發展的訴求。EPEAT認證已開始影響電子產品製造商的利益,美國聯邦政府於2009年1月要求下轄部門在必須購買通過EPEAT認證的電子產品,其他州政府與私人企業也陸續將EPEAT認證作為採購電子產品的必要條件,而歐洲、亞洲、澳洲等許多國家也已採用。


可申請EPEAT的電子產品類別與對應認證方式

  1. 電腦與顯示器:適用準則為IEEE 1680.1™ - 2018

  2. 影像裝置:適用準則為IEEE 1680.2™ – 2012

  3. 手機:適用準則為UL 110 第 2 版 – 2017 年手機永續發展標準

  4. 網路設備:適用準則為全球電子理事會 EPEAT® 生態標籤和 TÜV Rheinland 綠色產品標誌的網路設備永續性評估標準

  5. 太陽能光伏模組與逆便器:適用準則為NSF/ANSI 457 – 2019

  6. 伺服器:適用準則為NSF/ANSI 426-2019

  7. 電視:適用準則為IEEE 1680.3™ – 2012

EPEAT認證範圍與認證級別

EPEAT的認證範圍包含許多層面,以我們最常接觸的電腦與顯示器為例,所對應的是用準則為IEEE 1680.1,較早期的認證涵蓋環境敏感材料的減少或消除(不得含有歐盟RoSH禁用成份…等)、材料選擇(是否使用消費後回收塑膠或含生物基塑膠)、產品生命終期設計(使用的塑膠件是否可回收…等)、產品壽命的延長方式(保固服務與維修辦法)、能源節約、包裝(不得含有鉛、汞或以氯作為漂白劑成份)、製造商對產品的終期管理(產品本身與電池的回收服務)、製造商的環境績效(有第三方認證的環境管理系統…等),共8個大類51條準則,而2018年後又再新增碳足跡管理與企業社會責任共十大類準則,這些準則分為「必要」項目與「選擇」項目,產品必須符合所有「必要」項目才可獲得「銅牌」認證,符合50%以上的「選擇」項目可獲得「銀牌」認證,符合75%以上的選擇項目可獲得「金牌」。(有關於IEEE1680.1最新的認證項目,可參見本文最後的簡介)





如何申請EPEAT認證

EPEAT認證為登錄制,全球電子理事會(Global Electronics Council, GEC)不負責登錄前查核,而是製造商先在EPEAT或IEEE網站中依照產品的對應認證規範先行自我評估,確認符合要求後即可連結EPEAT網頁登錄本身合格產品,登錄業者並須同意簽署EPEAT制式之協議書並繳付年費,就能獲得認證結果並在網站上公布。

在通過申請後,GEC每年會委請「符合性保證機構(Conformity Assurance Body, CAB)」對申請EPEAT認證標章的產品進行1~2次的秘密抽查,且按照當時製造商申請時填寫的內容逐項檢查。在國際上的查證機構有CESI、CTS、DEKRA、SGS、TÜV Rheinland、VDE。


EPEAT認證已成為手機、電腦、顯示器等電子產品製造商拓展全球市場的重要條件,而回收材料與生物質材料的使用更是讓電子產品能獲得EPEAT金牌認證的重要項目。C&T所代理的Toyobo RESHINE與COSMOSHINE Bio薄膜不但可為製造商在為電子產品申請EPEAT時加分(使用消費後回收塑膠或含生物基塑膠),同時也具有優秀的易加工性,如有需求可以E-MAIL或致電本公司,我們將為您提供服務諮詢。



IEEE 1680.1 摘要

一、物質管理

  1. 減少有害物質的使用 1.1 必要-符合歐盟 RoHS 指令物質限制

  2. 2.1 可選-鎘的限制使用:產品在宣告符合標準時,不得使用歐盟RoHS指令中任何豁免鎘的應用方式。

  3. 3.1 必要-光源設備中不得有意添加汞

  4. 4.1 選-產品中的均質材料中鈹含量依重量計不得超過0.1%(1000 ppm)

  5. 溴和氯 5.1 必要-產品中每25克的塑膠零件溴和氯含量不得大於1000 ppm 5.2 可選-產品中超過 0.5 克的塑膠材質在均質水準上的氯含量不得超過 1000 ppm,溴含量不得超過 1000 ppm

  6. REACH 6.1 可選- 避免或消除歐盟 REACH 附件 XIV 中的物質 6.2 可選-產品中包含的歐盟 REACH 高度關注物質 (SVHC) 候選清單中的適用物質不得超過所有物品中適用物質重量 (w/w) 的 0.1%

  7. 電池 7.1 必要-遵守歐盟電池指令的規定

  8. 化學品評估與選擇 8.1 可選-製造商提出產品中的塑膠材料,按照GreenScreen® for Safer Chemicals方法檢測阻燃劑與塑化劑的含量,並揭露得到的分數。該評估排除印刷電路板、電線、電纜與電源供應。

  9. 申報物質與物質清單 9.1 可選-以ICE 62474標準進行物質申報,製造商在申請EPEAT認證時至少需提供以下一項以該標準申報的內容 1)製造商獲取該產品所含所有物質的相關資料,並且依照ICE 62474的方式與供 應商進行資料交換 2)證明產品不含IEC 62474中規定的環境敏感物質,或環境敏感物質含量低於 ICE 62474規定的標準 9.2 可選- 製造商應向供應商索取有關產品所含材料、組件和零件中物質清單的資訊。 製造商應擁有文件化的流程以及系統或工具來記錄收集的信息,用於計算每個供應商所提供的材料佔該產品的百分比。 9.3 可選- 依上條規定,製造商證明其已收到並驗證供應商所提供的物質清單資訊,並計算該供應商所提供之物質佔產品的百分比。製造商已收集75%以上來自供應商的物質清單,該項目得1分,如收集90%以上得2分。

  10. 製造過程中的化學物質排放 10.1 可選- 證明在平面顯示器的製造過程中,已有效降低氟化氣體的排放 10.2 可選- 減少半導體生產中氟化溫室氣體的排放


二、材料選擇

  1. 消費後塑膠含量 1.1 必要- 產品中的塑膠件應包含至少 2%(依重量比計算) 的消費後再生塑膠、IT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資訊電子產品)消費後再生塑膠或生物基塑膠,或上述塑膠的任何組合。印刷電路板、標籤、電纜、連接器、電子元件、光學元件、ESD 元件、EMI 元件、黏合劑和塗料、加固設備、與產品運作不可分割並與產品一起銷售的外部組件不列入計算範圍。 1.2 可選- 依上條所述,產品中的塑膠件含有更高比例的消費後再生塑膠、ITE 衍生的消費後再生塑膠或生物基塑膠,或上述塑膠的任何組合。 1.3 可選- 產品外殼含10%以上的ITE衍生消費後塑膠(以重量比計),或產品整體平均含有至少 10% 的 ITE 衍生的消費後再生塑料(以重量比計)。印刷電路板、標籤、電纜、連接器、電子元件、光學元件、 ESD元件、EMI元件、黏合劑和塗料、加固設備專用零件、與產品運作不可分割的外部組件並與產品一起銷售,不在計算範圍內。


三、生命終期設計

  1. 生命終期資訊 1.1 必要- 生產商應在網站及以其他方式,向再利用與回收單位提供以下資訊 1)需特別處理的材料或零件期所在產品中的位置與相關處理辦法 2)有關鋰電池的資訊 a. 標示與產品的連接方法 b. 如何從產品中刪除 c. 列出移除所需的工具,如果不常見,則列出如何取得它們

  2. 塑膠部件的可回收性 2.1 必要- 所有的塑膠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1)依據 ISO 11469/1043 清楚標示材料類型,不包含光學零件。 2)不含模製、熱、超音波插入或膠合的金屬嵌件,除非金屬部件可從塑膠部 件上折斷分離 3)不得使用不適合回收的黏合劑、塗層、油漆或飾面。消費後回收成分大於 25% 的塑膠零件不受此要求的約束。 以下內容不在此要求範圍內: - 2) 和 3) 項的印刷電路板組件,1) 項的印刷電路板 、電線電纜、連接器、電子元件、光學元件、聲學元件、 ESD元件、EMI元件 2.2 必要- 所有大於25g的塑膠部件必須可拆卸回收,該塑膠部件由單一樹脂或混和的可回收樹脂所組成,且可用手或常用的工具從產品中分離。 印刷電路板、電線電纜、連接器、電子元件、光學元件、聲學元件 元件、ESD 元件和 EMI 元件不在此要求範圍內。 如果產品不包含重量 大於25 克的離散塑膠零件,製造商可以聲明「不適用」


四、產品壽命/生命週期延長

  1. 延長產品壽命 1.1 必要- 服務支援,製造商應告知購買者如何獲得維修和更換 自銷售日起,為產品提供至少三年的服務。 1.2 可選- 產品應包含長壽命充電電池。 長壽命充電電池是一種電池組,包括電池單元、外殼和控制電路,能夠提供主電源,並且根據 IEC 61960 進行測試時,可充電至其原始設計的 65% 以上1000次循環後的容量。

  2. 提高可修復性與可回收性 2.1 必要- 可拆卸的產品外殼,外殼應可使用常用工具拆卸。 拆除外殼不得造成妨礙產品再利用或損壞。 2.2 可選- 製造商應公開的網站上提供產品的維修訊息或服務,包含下列資訊 1)零件分解圖及所需的資訊 2)如何取得備件 3)維護程序指南 4)障排除說明、軟體診斷工具、故障排除影片 5)如何取得軟體更新的說明(不適用於顯示產品) 6)用戶如何刪除個人資料的說明 上述資訊需以消費者當地使用的語言呈現。 2.3 必要- 製造商應聲明是否有可用於產品維修的備件,如果有,應向個人購買者、團體購買者、第三方維修提供者、所授權的服務商提供以下資訊 1)按類別、類型、名稱或零件號列出的可用備件清單 2)備件可用的時間長度 3)如何取得備件 2.4 必要-在產品聲明符合標準的期間內,為產品提供主電源的電池應可更換。製造商應在網站上或以印刷方式向購買者揭露以下資訊 1)聲明產品的電池是可更換的 2)無論產品是否過保固期,消費者均可了解如何更換電池與購買電池,相關 資訊可透過服務電話或產品網站得知。 2.5 可選- 產品可透過更換或增加零件的方式進行升級 2.6 可選-產品中的鋰離子電池應能夠在不使用外部熱源、無需工具或使用常用工具的情況下輕鬆從產品上拆下。

五、節能減排

  1. 電源管理系統 1.1 必要- 產品符合美國能源之星能源需求 1.2 必要- 依現行的IEC 62301、EN 50564 或 IEC 62623 (EN 62623) 版本進行測量,顯示產品和含有能為產品提供主電源的電池的產品,產品最低功耗模式應≤0.5W,所有其他產品的最低功率模式 ≤ 1W 1.3 可選- 產品使用的內部電源應滿足 80 Plus 效率水平,測試應由ISO 17025 認可的測試實驗室使用EPRI/ecova 通用內部電源效率測試協議或具有相同測試要求的測試方法在115 V 或230 V 下進行。 1.4 可選- 隨產品出貨的外部電源效率至少 比外部電源國際能源效率標記協定 VI 級平均值高 1% 1.5 可選- 產品能耗低於 ENERGY STAR® 最大能源限制


六、報廢管理

  1. 產品回收服務 1.1必要- 提供產品回收服務

  2. 可拆卸的充電電池回收 2.1 必要- 製造商應公開呈述充電電池的產品回收服務訊息,包含如何使用該服務。對於機構客戶,製造商可以直接提供資訊(例如透過合約的方式)。製造商應證明採用下列何種方式進行充電電池回收 1)廠商提供獨立的可拆卸充電電池回收裝置 2)製造商參與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a-e) 的自願集體計畫 a) 計劃文件應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理 電池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國際跨 境運輸 法規 b) 電池退貨:此計畫應允許客戶退回申報產品中使用的可拆卸充電電池。 可接受的電池退貨選項範例:郵寄、零售商店、小型和大型企業、城 市、城鎮和政府機構的收集地點。 c) 運輸:該計劃應具有有效的合約、規範或同等文件, 要求安全合法地運 輸貨物,從收集到最終處置均符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d) 資料收集:製造商應要求與該計劃相關的服務提供者提供所收集電池的 信息,包括其化學成分、重量和類型。 e) 加工和回收:該計劃要求電池和加工副產品: 1) 進行加工以提取和回收 選定的化學品、金屬和材料。 2) 根據公認和可證明的規定,負責任、安 全地管理和處置 從收集到最終處置均符合國際環境和職業健康與安全 (OHandS) 標準。 3)製造商參與並遵守現有法律和/或法規管轄區的電池回收計劃的法律要求

  3. 初始服務提供者標 3.1 必要- 製造商應證明製造商(或其合約代理商)透過以下方式提供產品回收服務 1)政府批准的報廢電子產品處理計劃 2)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初始服務提供者 a)經認證機構認證為公開的合格電子產品回收標準(如下指定),例如: i) 電子產品回收商負責任回收 (R2) 標準; ii) 電子產品負責任回收再利用的 e-Stewards 標準 裝置 iii) EN 50625 [B6] iv) WEEELABEX V.10 b)經第三方審核證明符合合格電子產品回收標準。審核應由下列人員進行: i) 獲得 ISO/IEC 17020、ISO/IEC 認可的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 17021 或 ISO/IEC 17065 並有能力對合格的產品進行審核電子產品回收標 ii) 審核員展現環境管理系統審核能力 並符合合格電子產品回收標準


七、包裝

  1. 包材成分 1.1 必要- 包裝組件不得含有有意添加的鉛、鎘、汞、 六價鉻。 對於偶然存在,鉛、鎘、汞、 任何包裝零件中的六價鉻含量以重量計不得超過 100 ppm。 1.2 必要- 包材製造時所添加的漂白劑,不得含氯。

  2. 可回收的包裝材料 2.1 必要- 大於25克的包裝零件在產品取出後應能與其他材料製成的包裝零件分開,無需使用工具。塑膠應根據其標記的樹脂識別碼彼此分離。 2.2 必要- 大於25g或表面積大於50c㎡的包裝,都必須要標示其塑膠種類。

  3. 可回收和永續森林包裝 3.1 必要- 木基纖維包裝應含有至少 35% 的回收成分。 製造商應聲明回收含量的百分比。不含木質纖維的包裝可被聲明為「不適用」該標準。 3.2 可選- 產品的包裝材,其成分90%(重量比)以上由回收、生物基、永續森林(木基纖維)構成。

  4. 包裝材料的散裝包裝選項 4.1 可選- 製造商應向機構客戶提供散裝包裝選項,以減少包裝數量


八、生命週期評估與碳足跡

  1. 產品生命週期評估與產品碳足跡 1.1 可選- 製造商應使用 ISO 14044 和 ISO 14040 對其本標準範圍內的產品進行生命週期評估 (LCA),至少每三年一次。LCA 應由第三方驗證LCA 是否符合ISO 14040 和ISO 14044, LCA 應評估產品從原料提取到使用壽命結束的整個過程。 1.2可選- 製造商應對產品 使用PAS 2050、WRI 溫室氣體協議產品生命週期會計和報告標準、ISO 14067、ISO 14040 和 ISO 14044、IEC TR 62921,進行生命週期溫室氣體 (GHG) 排放進行評估

  2. 企業溫室氣體(GHG)排放 2.1 可選- 製造商應每年進行企業碳足跡 (CCF) 評估, 包括製造商自有和租賃的設施、製作過程的溫室氣體 (GHG) 排放。 2.2 可選- 製造商應每年為產品在運送過程中所產生的排放進行評估,排放量評估 範圍應包含從運送原料所產生的碳排放到產品送到消費者手中的碳排放


九、企業環境績效

  1. 環境管理系統 1.1 必要- 具有針對設計和製造組織的第三方認證的環境管理系統 (EMS),其所採用的標準為ISO 14001或EU EMAS 1.2 可選- 供應商的生產部門具有第三方認證的環境管理系統 (EMS),其所採用的標準為ISO 14001或EU EMAS

  2. 公司報告與公開揭 2.1 必要- 製造商應每年公開環境績效報告,該報告須的三方認證單位認可。報告內應揭水的使用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同時揭露所採用認證標準。 2.2 可選- 對於範圍內的供應商,製造商應每年披露一份公開的供應商匯總數據摘要,或證明每個供應商已公開披露所需數據,數據摘要應包含水的消耗量、能源消耗量以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範圍內的供應商應為直接簽約供應商的 50%,或至少 50 家供應商。

  3. 能源管理 3.1可選- 能源管理或能源績效改善。 證明方式下列兩種 1)製造商證明具有第三方認證的ISO 50001 2)或證明最近三年能源績效提高了至少 5%,或最近一年能源績效提高了至少 1.67%。 如果任何製造商工廠已證明在連續六年內符合此標準,則該工廠最 近三年的門檻為 3%,或最近一年的 1%。 能源績效改善結果應透過第三方 經認可的驗證機構或有資格的審核員進行驗證。 3.2 可選- 供應商的能源管理系統/能源績效改進 證明方式有下列兩種 1)製造商證明具有第三方認證的ISO 50001      2)或證明最近三年能源績效提高了至少 5%,或最近一年能源績效提高了至少         1.67%。 如果任何製造商工廠已證明在連續六年內符合此標準,則該工廠最         近三年的門檻為 3%,或最近一年的 1%。 能源績效改善結果應透過第三方         經認可的驗證機構或有資格的審核員進行驗證。 計分方式 1) 製造商須提供10家供應商能源管理系統證明或能源績效改進報告,該供應商 為製造或組裝工廠,這10家供應商至少需有5家是製造商的前50大供應商。 如滿足條件得1分 2)製造商須提供20家供應商能源管理系統證明或能源績效改進報告,該供應商         為製造或組裝工廠,這10家供應商至少需有10家是製造商的前50大供應商。         如滿足條件得2分

4. 再生能源

4.1 可選- 製造商使用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的獲取方式如下

1)由製造商自行生產(廠內或廠外生產均可)

2)再生能源發電機具於製造商廠內或附近,但發電機為其他能源公司所有

3)發電機具距離較遠,且屬於其他能源公司,透過專用線路傳送電力

4)從場外併網發電機(例如 PPA 或虛擬 PPA)購買再生電力

5)從公用事業或能源服務供應商購買基於能源屬性工具(例如 REC)的再生電

力產品

6)從製造商工廠所在的同一地區購買非捆綁能源屬性證書(例如,美國工廠的

美國 REC,歐盟工廠的歐盟原產地保證)

計分方式如下

1)再能能源佔總體使用能源的50%,得1分。

2)再生能源佔總體使用能源的95%,或75% 使用增量再生能源供應方案,得2

分,增量再生能源方案應滿足以下規則

a) 2007年1月1日後啟動

b)製造商或供應商從一開始就參與合約(即是原始承購商)

c)對於購買的可再生能源,製造商已在合約中承諾購買可再生能源 10年以上


十、企業社會責任

  1. 社會責任 1.1可選- 製造商與其範圍內的供應商保障勞工的權益,並以「供應商行為準則」作為要求供應商的依據,要求供應商簽屬。 1)供應商行為準則應包含要點如下(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原則宣言》中所確 定的國際勞工標準和 工作中的權利) a)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 b)不得強迫勞工承擔非合同範圍或非職責範圍外的工作 c)不得任用童工 e)不得因種族、宗教、性別等原因而有歧視之行為 f)勞工的所得不得低於國家的最低薪資限制 g)每日、每週、每月的最高工時須按照國家規定 h)須依法發放加班費 i)勞資雙方應訂定契約以保障勞工權益 j)資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人口販運」來獲取勞工,特別是婦女及兒童 計分方式如下 1)供應鏈範圍內80% 的供應商與製造商簽屬相關文件並落實,得1分 2)供應鏈範圍內95%的供應商與製造商簽署相關文件並落實,得2分 1.2 可選- 製造商應要求供應商承諾已建立完善的職業健康管理系統(如OHSAS 18001 和 ISO 45001),並在查驗時向第三方審核單位公開。要點如下 1)供應商職業健康管理系統的組織框架與運作方式敘述 2)企業管理者與勞工在職業健康管理系統內的責任、角色與義務 3)風險和危害識別、評估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相關行動和目標。 4)提供資源、能力和意識、資訊和溝通以及文件化資訊 5)營運規劃和控制,包括適用於外包、採購和承包商、緊急準備和應變以及變 更管理的營運控制。 6)績效評估,包括內部審核、監控和測量、分析和 評價和管理審查。 7)問題的糾正措施、目標和流程的持續改善

  2. 衝突礦物 2.1 必要- 對於衝突礦物的使用,製造商應公開以下事項 1)針對衝突礦物的公司採購策或供應商行為準則 2)描述製造商如何進行合理的原產地調查(RCOI) 3)製造商對其產品中衝突礦物的來源和監管鏈進行的盡職調查措施 2.2 可選- 製造商提出證明購買衝突礦物時,有完善且可促進當地的建設、治理以及降低人權風險的採購計畫。製造商需要提供文件證明他們的參與,並描述他們如何與當地利益相關者互動,以及如何識別和解決計劃範疇內的風險或缺口。 2.3 可選- 製造商應證明其供應鏈中,90%以上的衝突礦物冶煉廠和精煉廠參與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的相關規定




















Reference:

  1. 劉峻幗、馬先正、曾馮弘、高明哲、吳登峻,電腦產品綠色環境評估標準之最新發展,2012 年兩岸環境與能源研討會暨第一屆全球華人環境與能源研討會,12.10.12.

  2. IEEE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ssessment of Computers and Displays, 15 February 2018, 1680.1-2018 - IEEE Standard for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ssessment of Computers and Displays | IEEE Standard | IEEE Xpl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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